

為促進管理人隊伍健康發展,充分發揮破產審判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案件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編制、指定及評估工作的意見(試行)》《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編制辦法》等相關規定,本院決定編制企業破產案件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本次名冊編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結合我市破產審判工作實際,按照嚴格依法、公開公平和有利于促進破產審判工作廉潔、效率的原則進行。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分級分冊設置
本院分級分冊編制企業破產案件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簡稱管理人)名冊。本院編制一級管理人名冊和二級管理人名冊。本院編制的二級管理人名冊共設兩個分冊。一級管理人可以擔任全市破產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強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組成員。二級管理人第一分冊管理人可以擔任債務人住所地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簡稱一、五中院轄區)破產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強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組成員。二級管理人第二分冊管理人可以擔任債務人住所地在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簡稱二、三、四中院轄區)破產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強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組成員。
(二)名額限定
管理人名額共100家。住所地在一、五中院轄區機構80家,住所地在二、三、四中院轄區機構20家。
一級管理人20家,二級管理人80家。
一級管理人20家中,律師事務所13家、會計師事務所3家、破產清算事務所(公司)4家。
住所地在一、五中院轄區80家機構中,律師事務所50家,會計師事務所16家,破產清算事務所(公司)10家,稅務師事務所2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1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1家。
住所地在二、三、四中院轄區20家機構中,律師事務所16家,會計師事務所2家,破產清算事務所(公司)2家。
申請加入一級管理人名冊的,應當同時申請加入二級管理人名冊。二、三、四中院轄區機構報名加入一級管理人的,按一、五中院轄區機構評分標準計分。本院根據報名機構得分擇優選出二級管理人備選機構,從二級管理人備選機構中擇優選出一級管理人備選機構,擬定初審名冊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核決定。編入一級管理人名冊的機構,不編入二級管理人名冊。
若報名或者入選數量不足,將相應縮減該類型機構的名額,不再另行調劑。
社會中介機構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的,均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本次名冊編制完成后,本院2020年6月11日公布的二級管理人名冊廢止。
(一)社會中介機構申請入冊的,均須向本院作出廉潔承諾,作為前提條件。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申請加入本院編制的二級管理人名冊第一分冊:
1.住所地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轄區。
2.律師事務所經核準執業且執業律師不少于20名。
3.會計師事務所經核準執業且執業注冊會計師不少于20名。
4.破產清算事務所(公司)依法成立,擁有10名以上具有勞動關系的專職從業人員,并且至少有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注冊會計師資格的專職從業人員各1名。
5.稅務師事務所經核準執業且執業稅務師等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20名。
6.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依法設立,擁有20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并且至少有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注冊會計師資格、評估師資格的專職從業人員各1名。
7.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本地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擁有20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并且至少有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注冊會計師資格、評估師資格的專職從業人員各1名。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申請加入本院編制的管理人名冊第二分冊:
1.住所地在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轄區。
2.律師事務所經核準執業且執業律師不少于10名。
3.會計師事務所經核準執業且執業注冊會計師不少于10名。
4.破產清算事務所(公司)依法成立且擁有5名以上具有勞動關系的專職從業人員,并且至少有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注冊會計師資格的專職從業人員各1名。
(四)住所地在重慶市內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重慶市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本地機構申請加入分支機構住所地對應的分冊,只考核分支機構自身的條件,不考核其總所(總公司)的條件。總所(總公司)與分支機構、分支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得加入同一分冊。總所(總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成為一級管理人的,其分支機構或者總所(總公司)、其他分支機構不得成為二級管理人。
(五)社會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編入管理人名冊: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因執業、經營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之日起未逾3年;
3.被人民法院從管理人名冊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4.被人民法院停止擔任管理人的期限尚未屆滿;
5.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
6.缺乏擔任管理人所應具備的專業能力;
7.缺乏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8.機構成員與法院工作人員發生不正當利益關系被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9.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一)入冊申請書(附件一);
(二)承諾書(附件二);
(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依法批準設立文件或者營業執照、章程,破產清算事務所(公司)、稅務師事務所、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渝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或者依法批準設立的文件;
(四)本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名單、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及社保繳費證明原件、破產事務團隊人員名單;
(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有關破產、強制清算事務的專項管理制度;
(六)執業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
(七)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間,機構年度平均收入及納稅憑證;
(八)2017年1月9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間,本機構承辦破產案件、強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參加清算組成員證明材料)、批準重整計劃(和解協議)裁定書、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等;
(九)2017年1月9日至2023年4月30日已公開發表破產、強制清算類專業論文、專著及參加專業研討會等刊物的證明材料;
(十)2017年1月9日至2023年4月30日獲得國家級、省部級表彰的榮譽證書及被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處罰的材料;
(十一)購買執業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
(十二)破產清算事務所(公司)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
(十三)行業自律組織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以及有無受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情況的證明,無行業自律組織的申請人就上述情況所作的真實性聲明;
(十四)能夠證明符合評分標準的其他材料;
(十五)自評表(根據評分標準先行自評)。
提交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可對照《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入冊評分標準》(附件三)。請申請人按評分標準的項目順序,對提交的材料制作目錄、標注頁碼,統一以A4紙打印并裝訂成冊。
(一)評審機構
本院企業破產案件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擬定一級管理人名冊及二級管理人名冊初審名冊后,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核決定。
(二)申報期限
申請入冊機構應于2023年5月22日上午12時之前向本院提交申報材料一式五份,同時將材料電子檔(PDF及word版)發送至指定郵箱( [email protected]),并提交刻錄申報材料的光盤一份。所有申請入冊機構于2023年4月30日以內取得的專業水準、辦理企業破產或者強制清算相關業務經驗、執業業績和能力、機構規模、執業責任保險等資質均可納入本次評選作為得分項目,2023年4月30日以后取得的資質不作為本次評選的得分項目(入冊評分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逾期申報的,不納入本次評審范圍。
(三)評審程序
1. 提交材料
申請入冊機構需在本公告發布后至申報期限截止前,現場向本院評審委員會評審事務辦公室(簡稱評審事務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評審事務辦公室負責登記,并對有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不齊全的,由評審事務辦公室通知申請人在3日內補齊、補正。未按期補交的材料不納入本次評審范圍。
2. 審議
本次評審采用書面審查、專業能力測試(測試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另行公告)、詢問、實地考察等方式。滿分100分,由評審委員會根據申請人申報的材料,按照本公告規定的評審項目和評分標準評分。從報名機構中,按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按1:1.3的比例確定二級管理人、一級管理人初審名冊,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核決定。
如申請人總得分相同,則按下列項目順序比較所得分數,分數高者優先:專業水準、辦理企業破產或者強制清算相關業務經驗、執業業績和能力、機構規模、執業責任保險。
3. 管理人名冊的公示
本院按照1:1.3的比例審查確定的初審名冊在重慶法院公眾服務網(重慶法院公眾服務網→司法公開→公告公示→司法鑒定→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編入初審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向本院實名提交書面異議,并附相應證據。
公示期滿后,評審委員會對有關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申請人確實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將所涉社會中介機構從初審名冊中刪除,后位申請人依次遞補。對遞補申請人進行補充公示后,本院按照1:1.3的比例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核決定,公布最終名冊。
最終名冊在重慶法院公眾服務網公布,并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通報重慶市破產管理人協會。
4. 提交虛假材料的責任
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與評審有關的情況。申請人存在瞞報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申報資格;已被納入管理人名冊的,一旦發現將由評審委員會予以除名處理。相應處理結果由本院通過重慶法院公眾服務網公布,并通報相關行政管理機關、行業協會。
(四)管理人的職責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1. 管理人的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2. 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管理人未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公告由本院企業破產案件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評審事務辦公室聯系人:
陶蕾 023-68893525 胡彬 023-68893523
附件一:入冊申請書
附件二:入冊申請承諾書
附件三:入冊評分標準
附件四:破產事務團隊成員名單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文章來源: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版權所有 Copyright @2025 重慶中誠云律科技有限公司 渝ICP備14003480號-6